发布日期: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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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8-23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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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高人民会议
第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会议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会议行使立法权。
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其常任委员会也可以行使立法权。
第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会议由根据普遍、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通过秘密投票方式选出的议员组成。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会议每届任期五年。
最高人民会议的下届选举,在最高人民会议任期届满以前依照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的决定举行。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举行选举时,其任期延长到举行选举时为止。
第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并补充宪法;
(二)通过或修改并补充部门法;
(三)批准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通过的重要部门法;
(四)制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
(五)选举或罢免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
(六)选举或罢免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
(七)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的提名,选举或罢免国务委员会第一副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
(八)选举或罢免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九)选举或罢免内阁总理;
(十)根据内阁总理的提名,任命内阁副总理、内阁各部门委员长、相和其他内阁成员;
(十一)任免中央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选举或罢免中央法院院长;
(十三)选举或罢免最高人民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
(十四)审批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五)审批国家的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六)根据需要,听取内阁和中央机关的工作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十七)决定有关部门向最高人民会议提交的条约的批准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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