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小课堂 | “世界之桥”- - 巴拿马

发布日期:2023-07-12 10:21
巴拿马是中美洲最南部的国家,首都巴拿马城,主要出口产品为铜矿、香蕉、蔗糖、鱼粉等,主要出口对象为中国、日本、韩国、西班牙、印度等。主要进口石油产品、汽车、机电产品、药品等,进口主要来自美国、科隆自贸区、中国等。钮信融提醒,在与该国发生经济纠纷后,自行催讨货款可能触碰该国法律底线,以下是一些催收建议:

1.先了解客户当前的经营情况

在进行债权催收之前,可以先检索该境外采购方的企业工商注册信息,了解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存续状态、经营状况等与偿债能力有关的信息。海外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可以先使用全球公司信息数据库OpenCorporates (https://opencorporates.com)进行检索,如有不足再去对应国家/地区的官方网站补充检索。


2.巴拿马催收法律相关

(1)第235条:凡企业之董事长、重要主管、经理、行政人员、法律代表、职员或职工,于3个月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后,仍扣留且未汇至社保局之雇主—雇工担保金,总值逾1,000巴币,或当事人被要求解除扣留款,将处以2至4年之监禁。其雇主、代表或法律关系连带人,若以欺骗之声明、恶意之隐瞒或其它伎俩藉以规避,或以其它方式禁止要保人加入社保局加保,同刑则亦得适用。本罚则将对雇主、法律代表或以任何方式命令经理、行政人员或会计扣留社保金当事人,加重六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之刑责。
(2)第236条:凡未于指定期限内汇至指定账户,径扣留并不发放职工授权薪资之自愿性扣款,将处以6个月至3年之监禁,或相同之日罚金或服周日监罚则。
(3)凡图利自己或第3人,占用并进行非法交易,或不当得运用金钱、有价证券或银行、金融公司、其它吸收或中介大众或受托资金之资金,或透过信息、诈骗或科技方法操控而从事此等犯行者,将处以4至6年之监禁。此等犯者若为单位或企业员工、职工、董事会、重要主管、行政人员、法律代表等,利用其职务或第三者之失误,将处6至8年之监禁。
(4)第238条:凡破坏、隐瞒或假造会计账册、会计登帐簿、财务报表或某自然人或法人之财务资料,藉以取得、保留或扩张信用,或其于银行、金融公司、其它吸收或中介大众或受托资金之资金,致造成损害者,将处以6年到8年之监禁。对于利用假造之文书或以破坏、隐瞒或假造此等文书获利者,同罚则亦适用。
(5)第239条:凡破坏、隐瞒或假造之会计账册、财务报表、登录簿记录或全国有价委员会注册受管代表人,或其它经营券商、投资顾问、投顾、中介、自营机构、自营机构成员之行政管理员所产生之损害者,将处以6至8年之监禁。

3.一些补充信息--企业破产相关
(1)第274条:凡受破产法官宣告诈欺性之破产,依商业法将处以5至10年之监禁。诉讼中并确定其经济造成损害逾100万巴币者,将处以6至12年之监禁。
(2)第275条:凡受宣告为过失性破产,依商业法将处以2至4年之监禁。
(3)第276条:凡为窃取付款或履行义务而隐瞒财务、佯装不知财务状况、或宣称无信用者,而造成他方之损害,将处以2至4年之监禁;或相同之 日罚金或服 周日监罚则。至为达本规范中所载之目的,推动或利用司法诉讼,或签订诈欺性之协议,将处以3至8年之监禁。

4.催收总结

当遇到海外客户拖欠货款时,考虑到企业双方距离远、语言沟通有一定障碍和海内外法律政策差异等因素,有以下建议:

(1)进行海外贸易时,要注重对客户的资信调查,防止出现拖欠货款等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2)面对已经失信的债务方,一定不能轻信对方的借口或承诺,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3)客户一旦出现拖欠货款的情况,应及时保留货款被逾期拖欠的相关证据并委托正规的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催收。第三方催收机构运用专业化的处理流程和本地化催收作业策略,能够帮助进出口企业更好更快地货款拖欠问题。与诉讼相比,平均回款周期更快、前期投入成本更少。

如有催款需求,欢迎咨询我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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