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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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8-30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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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拿马的催收法律
第七项:违反经济秩序犯罪
第235条:凡企业之董事长、重要主管、经理、行政人员、法律代表、职员或职工,于3个月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后,仍扣留且未汇至社保局之雇主—雇工担保金,总值逾1,000巴币,或当事人被要求解除扣留款,将处以2至4年之监禁。其雇主、代表或法律关系连带人,若以欺骗之声明、恶意之隐瞒或其它伎俩藉以规避,或以其它方式禁止要保人加入社保局加保,同刑则亦得适用。
本罚则将对雇主、法律代表或以任何方式命令经理、行政人员或会计扣留社保金当事人,加重六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之刑责。
第236条:凡未于指定期限内汇至指定账户,径扣留并不发放职工授权薪资之自愿性扣款,将处以6个月至3年之监禁,或相同之日罚金或服周日监罚则。
第237条:凡图利自己或第3人,占用并进行非法交易,或不当得运用金钱、有价证券或银行、金融公司、其它吸收或中介大众或受托资金之资金,或透过信息、诈骗或科技方法操控而从事此等犯行者,将处以4至6年之监禁。
此等犯者若为单位或企业员工、职工、董事会、重要主管、行政人员、法律代表等,利用其职务或第三者之失误,将处6至8年之监禁。
第238条:凡破坏、隐瞒或假造会计账册、会计登帐簿、财务报表或某自然人或法人之财务资料,藉以取得、保留或扩张信用,或其于银行、金融公司、其它吸收或中介大众或受托资金之资金,致造成损害者,将处以6年到8年之监禁。
对于利用假造之文书或以破坏、隐瞒或假造此等文书获利者,同罚则亦适用。
第239条:凡破坏、隐瞒或假造之会计账册、财务报表、登录簿记录或全国有价委员会注册受管代表人,或其它经营券商、投资顾问、投顾、中介、自营机构、自营机构成员之行政管理员所产生之损害者,将处以6至8年之监禁。
二、企业破产相关
第274条:凡受破产法官宣告诈欺性之破产,依商业法将处以5至10年之监禁。诉讼中并确定其经济造成损害逾100万巴币者,将处以6至12年之监禁。
第275条:凡受宣告为过失性破产,依商业法将处以2至4年之监禁。
第276条:凡为窃取付款或履行义务而隐瞒财务、佯装不知财务状况、或宣称无信用者,而造成他方之损害,将处以2至4年之监禁;或相同之 日罚金或服 周日监罚则。
至为达本规范中所载之目的,推动或利用司法诉讼,或签订诈欺性之协议,将处以3至8年之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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