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

发布日期:2022-08-23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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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法律制度概述

【宪法】

乌兹别克斯坦宪法规定,国家政治体制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最高会议即议会行使立法权,总统领导的内阁行使国家行政权,法院系统履行司法权。

【立法机关】

乌兹别克议会在2004年12月的第三届选举中将议会改为了两院制,由参议院(上院)和立法院(下院)组成。上院共有议员100人,下院120人,均由职业议员组成。两院议员的任期均为五年。

参议院的主要职权有:按总统提名选举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成员,按总统提名任命或者罢免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主席,批准总统关于任命和罢免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国家安全总局局长的命令,按总统提议任命或者罢免国家银行行长、乌兹别克驻外外交人员及其他代表,颁布大赦令,按总检察长提议剥夺参议院成员的豁免权,听取总检察长、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主席、国家银行行长工作报告,通过有关乌政治、经济、内政、外交问题决议。

立法院主要从事立法工作,有权解决涉及立法院工作的有关问题及其他乌内政、外交问题,并按照乌总检察长的建议剥夺立法院议员的豁免权。

【司法机关】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司法权的行使独立于立法权、执行权、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系统的构成: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高等经济法院、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民事和刑事法院、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经济法院,选举产生并任期五年;任命同样任期的塔什干市民事和刑事法院,跨区、区、市民事和刑事法院,军事法院和经济法院。法院活动的组织与程序由法律调整。依据宪法规定,乌兹别克斯坦不许成立特别法庭。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最高审判机关,它所作出的文件是终审裁定,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境必须执行。所有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允许秘密开庭听取案件。

【检察机关】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和隶属于他的检察官对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准确而又统一地执行法律实施监督。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领导统一和集中的检察机关系统。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检察长由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代表机关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协商任命。各州、区和市的检察长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任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检察长、各州、区、市的检察长任职期限均为5年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检察机关行使其职权独立于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仅仅服从法律。检察长在其任期内中止政党和追求政治目的的其他社会团体的成员资格。检察机关的组织、权限和活动程序由法律规定。

二、商事法律制度概述

【货币制度】

乌兹别克斯坦货币为苏姆。根据乌兹别克法律,苏姆与其它外币可自由兑换,但在实际操作中非常困难。根据乌兹别克央行公布的汇率,2014 年3月31日当地货币对美元汇率为2262.93: 1,对欧元汇率为3075.63: 1。 最近三年来苏姆一直在贬值,据乌兹别克官方数据,2013年乌兹别克通胀率为6.8%,人民币与当地货币不可以直接结算。

【外汇制度】

乌兹别克斯坦实行较严格的外汇管制,近两年虽有所改善,但在购汇及汇出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困难。外资企业可以在当地设立外汇账户,法律规定外汇可自由汇进汇出,但企业利润汇出时需缴10%的所得税。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维持“强行结汇”制度,即对入账的外汇仅允许50%提现,另50%必须卖给国家(换成苏姆),且不得随意提取,导致中国企业应收账款难以收回。

【银行制度】

乌兹别克斯坦的银行业共由30家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商业银行构成,其中,国有银行3家,外资银行5家,股份制银行11家,私人银行11家。

乌兹别克斯坦4大商业银行是:国家外经银行、工业建设银行、阿萨卡银行和抵押银行。其中国家外经银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有较多的业务合作。乌兹别克斯坦央行的主要功能是制定货币信贷政策、外汇调节和管理、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等。其余商业银行主要是起到信用中介、支付中介的功能。

【证券制度】

近年来,乌兹别克斯坦证券市场发展势头良好,为经济发展开拓了资金渠道。总统沙夫卡特·米尔济约耶夫及乌政府高度重视证券市场发展,并强调要为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创造一切有利条件。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总统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关于发展银行系统及为银行周转资金引资措施”的命令,商业银行得以作为投资中间商在证券市场开展活动。证券活动准入手续的简化,使得商业银行成为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从而为广大民众打开了参与证券交易的渠道。但是受合同审批严格、外汇管制严格、透明度缺乏等因素的影响,乌兹别克斯坦证券市场的发展仍然有待推进。

【投资制度】

投资主管部门为乌兹别克对外经济联系、投资与贸易部,其主要职能有:

负责制订和实施国家在对外经济活动、促进出口、吸引外资、搞活外贸、扩大和巩固对外贸易联系等领域中的统一政策;

对国际货物、资本、服务市场的行情进行综合研究,深入分析和预测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现状及发展前景,制订和实施与外国伙伴建立长期、稳固的经贸关系的有效措施;

制订和实施有利于发展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以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能力的有效措施,发展出口潜力,保障本国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企业的利益;

发展乌兹别克与其他国家、国际经济和金融机构以及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与金融方面的相互合作关系;

为吸引外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调查和研究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信息。

乌兹别克斯坦主要贸易法规有:《对外经济活动法》、《出口监督法》、《保护措施、反倾销及补偿关税法》及《关税税率法》等。

乌兹别克斯坦吸引投资的主要法律有:《外国投资法》、《投资活动法》、《关于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条款及措施法》、《保护私有财产和保证所有者权益法》、《保证企业经营自由法》(新版)及《关于促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等。

三、出口乌兹别克斯坦注意事项

1、司法系统由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军事法院和检察院组成。

2、法律基于民法体系;尚不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

3、清关单证主要有: 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质检证书、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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