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

发布日期:2022-08-23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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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朗的催收法律

1,诉讼时效

根据伊朗民法,原则上不存在向法院或仲裁法院提出索赔的诉讼时效。这一程序符合伊朗宪法监护委员会 198316 日的指令,其中裁定对向法院提出索赔施加任何形式的时效期限被视为与伊斯兰教法相反。因此,根据该指令,如果一个人在50 年前提出民事诉讼,他仍然有权就此类诉讼提起诉讼,因此,法院有义务审理该诉讼。

但是,伊朗法律规定的时效有两个例外,如下所示:

《伊朗商法典》第318 条规定,有关商家为商业目的发行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的诉讼,自抗议行为或最后诉讼之日起五年后,法院将不予受理。除非债务得到法律承认,在这种情况下,时效期将从承认之日起算。根据该条,如果没有抗议,伊朗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将从抗议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汇票或本票或支票的持有人,只要动产适用的时效期限未满,就可以向受益人追偿。以自己为代价。 (第319 条)

伊朗民商事诉讼时效法的另一个例外是伊朗保险法第36 条,该条规定保险合同引起的索赔的时效期限为年,自诉因产生之日起触发.

2,伊朗民事诉讼法

根据2000 16 日修订的伊朗民事诉讼法(“ICPL”)第 11 条,“如果被告在伊朗有住所,则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人在伊朗有临时住所,应向被告人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在伊朗没有住所或住所但拥有不动产,则应向被告不动产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没有不动产,原告应当向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因协议或者合同产生的商业债权和与动产有关的债权,原告可以向协议或者合同成立的法院提起诉讼。应执行或承诺。”

最后,根据伊朗最高法院公共委员会1981 17 日的第号决定,在商业债权和因协议或合同引起的与动产有关的债权中,原告可以根据ICPL 11 条或第13 条自行决定指定法院。

3,伊朗民法典

根据《伊朗民法典》(“ICC”)第 1258 条,关于债权催收,可采信的证据形式如下:

自认;书证;口头证词(证据);誓言;

*自认:

根据《伊朗民法典》(“ICC”)第 1259 条,承认他人对自己利益的权利的供词。根据《伊朗民法典》(“ICC”)第 1275 条,任何承认他人权利的人都受其承认的约束。

根据《伊朗民法典》(“ICC”)第 1280 条,书面认罪遵循与口头认罪相同的规则。

因此,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买卖双方之间存在多封电子邮件通信,因此应将所述通信的上下文考虑被视为对债务的供认。这些文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以证实客户的主张。

*书证

根据《伊朗民法典》(“ICC”)第 1284 条,契约是任何可以与索赔或抗辩相关的书面文件。

4,伊朗债务回收全过程的预计时间

根据实践,在伊朗法院进行债务追讨程序所需的估计时间,初审法院约为6-7 个月,上诉法院至少需要5-6 个月(如果被告要求 上诉)和最终裁决的发布。

5,伊朗债务追偿的债权类型及其法律依据

根据《伊朗民法典》第十三条的概念,因商业协议或合同而产生的索赔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定义伊朗法律下可以称为“协议”或“合同”的内容,应考虑民法典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 183 条:“当一个或多个人与另一个或多个人就某件事达成相互协议,并且该协议被后者接受时,即订立合同。

“此外,由于民法典第 191 条规定,合同只有通过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才能成为完整,并且这种真实意图必须伴随着证明存在这种意图的一些因素,可以说,根据伊朗在法律上,口头合同也具有约束力,与书面合同或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换言之,表达、陈述或宣布意图(关于合同)足以使合同被视为已订立。此外,民法典第193 条规定:“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否则可以通过表明意图和同意的行为进行交易,例如提货或移交。”因此,在交易中提取或交付货物可以作为交易各方行为所产生的交易的证据。

综上所述,只要合同是通过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订立的,则该合同是真实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民法典第219 条和第223 条),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合同,他有责任向另一方支付赔偿,只要合同中规定了这种损失的赔偿,或者按照习惯法在合同中被理解,或者这种赔偿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有保证的(民法典第221条)。

6,延迟偿还债务的损害赔偿

迟交损害赔偿由《伊朗民事诉讼法》第522 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索赔标的为普通现金(在一国使用和交换的现金),即使在债权人提出要求后,债务人仍拒绝支付该金额,如果年利率从到期日到付款时发生变化或波动很大,法院可以根据年利率的波动/变化比例,即由伊朗中央银行决定,下令支付该金额。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学者和《伊朗民事诉讼法》第522 条的规定,如果协议包括以普通现金支付一笔款项,债权人只有在有要求付款而债务人拒绝支付债务(在本案中已清偿)。

但是,关于ICPL 522 条,应考虑司法机构法律部门2002 22 日第7/10827 号的咨询意见。根据上述意见,ICPL522条中的普通现金仅指伊朗里亚尔,不包括外币。原因是年利率和价格的变化是根据伊朗的通货膨胀率,基于里亚尔的固定价值,目前与里亚尔相比价格上涨的外币价值将保持不变,尽管市场波动,因此只有它们在里亚尔的价值会改变。

7,伊朗的进口关税

伊朗采用世界海关组织税则商品分类目录的关税体制,是在从价基础上征收关税。关税按中央银行制定的汇率以里亚尔支付。

大部分机械设备的征税比例为到岸价的5%到10%,某些产品则高达150%。进口货物还要被抽取数笔小税,其中包括占到岸价总值1.5%的商会税。

经批准的外国投资项目所需进口的资本货物和原材料可免除关税,对医药、实验室用的化学品不征关税。

几乎所有的货物都要征收商业利润税,税率在每年的进口规则中都会列,商业利润税大都以重量计,但某些也以数量或价值计。若以重量来计算的话,海关会把普通包装的重量从总重量中减去。

按值计价的税率从1%到200%各不相同。商业利润税中还包括垄断税,该税必须在清关前付清。若申报有假或有其他违反进口规则的行为,海关将会没收货物或处以罚款。

如果从应缴付罚款那天算起,在两个月内还没有支付,那么会将相当于罚款价值的部分货物公开拍卖。

如货物被海关无理扣留,扣留期间每个月可得到不超过货物价值1%的赔偿费。

鉴于伊朗国情特殊,属贸易纠纷高发国别,与伊朗人做生意务必保持头脑清醒,合作伙伴务必选择对华友好,在华业务较多,信誉较好的伊朗企业。如伊朗方面无法自第三国开具信用证,发货前必须与其订立正式有效的商业合同,明确双方业务责任及仲裁等条款。结算方式尽量选择装船前结清货款等方式,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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