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

发布日期:2022-09-01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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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智利诉讼机制

诉讼是解决争议最常见、有力的措施,如企业在智利发生纠纷,且无法自行达成解决方案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智利宪法和其他法律对其权力和权限和职权作出规定,根据宪法第76条,只有法律设立的法院有审理、判决并执行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权力。

智利司法权由普通法院和特别法庭组成,属于普通法院的有最高法院、上诉法院、保证法院和口头刑事审判法院。特别法庭包括家庭法庭、劳动法庭、社会保障法庭以及军事法庭。此外,还有一些不在司法权管辖范围内的特殊法庭:地方市政法庭、公共招标法庭、自由竞争法庭、工业产权法庭、税务及海关法庭、环境法庭、战争时期的军事法庭和共和国总审计局。

2. 关于智利仲裁

除诉讼外,越来越多投资智利的企业倾向于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相较于诉讼,仲裁更加注重保密、高效且时间较短,但费用较高。

a. 智利仲裁系统

智利仲裁系统分为两部分。国际贸易仲裁:受国际贸易仲裁法第19971号约束;国际性非贸易仲裁及国内仲裁:受《民事诉讼法》和《组织法典》的约束。

b. 国际贸易仲裁的认可和执行

智利第19971号法律中关于认可和执行外国裁决的要求与《纽约公约》中所述相同,在此基础上,智利法律还要求主管司法机构的事先批准。尽管第19971号法律专门旨在规范外国裁决的执行,而《纽约公约》具有直接适用性。但在实际案例中,智利司法机构也会采纳《民事诉讼法》中的第247条,其中也有针对执行外国裁决的法规。在以上法规的基础上,外国裁决的执行程序应按照智利最高法院的标准,其中包括只有先获得作出判决的国家的法院颁发的裁决批准证书,该外国裁决才可被认可或执行。

c. 智利主要仲裁机构

圣地亚哥商会仲裁与调解中心(CAM Santiago):CAM Santiago目前与智利国际贸易协会(ICC)的仲裁庭一起处理国际仲裁;国家仲裁中心(CNA);瓦尔帕莱索地区商业及生产力协会仲裁与调解中心(CAM V Region)。

d. 国际非商业仲裁和国内仲裁

仲裁法官参照《组织法典》第9章所载规定作出判定,其中第222条规定,处理诉讼案件的仲裁员由当事方或司法当局的法官任命。

仲裁可以根据法律,或根据仲裁员或两者混合判定。根据法律是指审理过程和最终判决都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官根据抗辩行为的性质设立的规则执行;根据仲裁员是指只需仲裁员谨慎和公正的执行,不必须在审理过程中遵守协议中提及的其他规定。如果协议中无表述,则按照《民事诉讼法》制定的最低标准判定;混合仲裁是指仲裁程序权利由仲裁员执行,但最终判决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3. 关于智利特殊诉讼

除普通法院根据司法权和仲裁外,还有一些需要在其他法律机构处理和判决的情况。

a. 税收和海关诉讼。由税务和海关法院受理,该法院具有法律性、特殊性和独立性的特征,旨在解决与税务和海关有关的申诉和指控,处理税法和海关条例管辖范围内违法行为的特殊申诉程序。以前述法院及其审理程序相关规定载于第20322号法律。

b. 向地方警察法院提起的诉讼。该分类内包括违反交通法、城市规划和建设条例、市政收入法、市政条例、房地产共同所有权法、消费者法、渔业和水产养殖总法等的相关案件。此类法院具有公共性质,并独立于司法权外。以前述法条及其程序的有关规定载于第15231号和第18287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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