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

发布日期:2022-08-23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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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基斯坦催收相关的法律法规

1、在给债务方发出催款函或通知后2周内不可以催款;

2、没有对于联系债务方频率的明确规定,但联系时间最好是8:00AM-10:00PM;

3、巴基斯坦诉讼时效为3年;

4、对于债务方已经破产的案子,无法诉讼,可以尝试非诉追收,但回款可能性极低。


二、结算方式

出口巴基斯坦的绝大部分都是以托收结算货款的,托收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付款交单(D/P),一种是承兑交单(D/A)。

【D/P 】

D/P(Document 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就是付款赎单,也就是进口商要先付款才能拿到单据。对卖方而言,假设对方拒付,货权也仍在自己手中。

※流程如下:

※一般两种方式

D/P按付款时间不同,主要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 at...days after sight)。

①D/P at sight 方式下,银行向买方提示付款赎单后,买方需马上付款,在付清货款后才能取得单据。

②D/P at...days after sight方式下,如60天远期,代收行向买方提示后,买方先承兑,在承兑后60天保证付款,付款后取得单据


【D/A 】

D/A 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只使用远期汇票,D/A at...days after sight,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即可拿到单据,到承兑日期再付货款。这种方式卖方风险很大,如付款人到期拒付,则货款两空。所以如果是作为卖方的话极不推荐用这种方式结算哦。

划重点:D/P at...days after sight 与D/A at...days after sight的区别,前者是先承兑后到期时付款赎单,后者是承兑后即可拿到单据,到期才付款。


PS:拉美地区习惯把远期付款交单按承兑交单方式对待,小编也遇到巴基斯坦的一些代收行不管是远期D/P还是D/A,都会在进口商未付款时放单,而到期后进口商也未付货款的情况,所以与这些国家做托收时应该慎重,以免造成钱货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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