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 查看更多
一、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卢森堡作为欧盟成员国,执行的是欧盟的共同贸易政策,主要包括共 同税则、共同进口管理、共同出口管理、贸易救济措施、市场准入战略、 贸易壁垒规则、产品质量标准等。
【进口管理】主要体现在进口许可制度,包括监管、配合管理和保障 措施三类。采取监管措施的产品主要来自部分钢铁产品、农产品和来自中 国及越南的纺织品和鞋类。欧盟实施配额措施的税目有89个,农产品38% 受配额保护。
【出口褚理】欧盟对短缺物资、敏感技术、初级产品出口采取出口监 控和数量控制,还对两用产品和技术实行出口管制。另外,欧盟理事会 1334/2000号法规附有一份禁止出口清单。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卢森堡对各类动植物产品进口有检疫要求,要求对进口产品的特征及 进口商的相关信息进行检查,执行的主要也是欧盟统一质量管理体系。
[动物源性产品检验检疫]对动物源性产品检验检疫的主要指标包 括:化学污染物、激素残留、微生物学指标、饲料添加剂检测和DNA检测。 检验程序主要包括:例行检验检疫(主要是感官判断和有关文件审查)、 实验室微生物和化学检验、系统强化性检验检疫。
[植物源性产品检验检疫]对植物源性产品检验检疫的主要指标包 括:杀虫剂、亚硝酸盐、重金属和霉菌毒素等各种污染物的最大允许含量, 放射性化学污染物的最大允许含量,微生物学指标,深加工产品所使用的 食品添加剂和香料与调味料的检测与分析,还有有关产品运输、保藏过程 中使用的有关材料、包装材料、抗氧化剂的检测。检验程序与动物源性产品检验程序类似。
三,卢森堡的诉讼特点及相关信息
1、法律相关:
(1)司法权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权。审判和判决必须在法庭上公开辩论,最后以大公爵的名义执行。全国设1个高等法院、1个行政法院、2个地区法院、3个治安法院。
(2)卢森堡企业可申请破产,但法院可以依据情况予以驳回。
(3)在卢森堡主要有协商、仲裁和司法三个途径。解决纠纷使用卢森堡当地法律,仲裁地点和仲裁法律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可以申请国际仲裁。
(4)卢森堡政府签署了1958年《纽约公约》,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当地法院能够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结果。
2、催收相关:
(1)除债务人特别指定的第三方外,收债人不得联系第三方。但是,收债人可以与第三方联系,询问在哪儿可以联系到债务方,但是收债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联系债务方是为收债。
(2)破产后不可催收。
3、提货相关:
(1)卢森堡对来自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某些产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的制度,但对大数商品来说,取得进口许可是比较容易的。
(2)口单证: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提单。
(3)进口物品必须在到达后24小时内由承运人向海关做第一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