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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荷兰催收相关的法律知识
1、诉讼时效:20年
2、一般进入诉讼后,整个过程大约需要两年的时间去完成。
3、破产相关:申请破产的时间大约需要3周,由此法院将决定债务方是否破产,任何债权人都可以提出破产诉求。
4、破产后是否可催:有担保的债权人和优先债权人可以通过清偿来获得债权。
5、其他:荷兰港口提货要求
受托人必须以原始提单去领取货物,荷兰对各种提货单样式无特殊规定。一般应在上面注明货主名称、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装运港和目的港、对所运货物的详细说明、运输费用清单、全套提单数、提单签发日期和承运人签名等。提单内容应当与商业发票和货物包装上显示的内容一致。如果是航空运输货物,那么航空运单可取代提货单。
二、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作为欧盟成员国,荷兰执行欧盟共同海关规定,目前已设立了各种电子报关及资料互换系统。依据2005年5月11日生效的欧盟第648/2005号海关条例,进口商须于货物进入欧盟成员国前向海关提供报关概要。假若海运时间超过24小时,进口商须于产品抵达欧盟前24小时提交报关概要。在其他情况下,进口商只需在货物抵港前两小时以电子方式预先通知,或抵港4小时前以书面预先通知。报关概要须由欧盟进口商和商品运输商以电子形式呈交,特殊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呈交。贸易商如具备遵守海关规定的良好记录、完善的商业记录管理系统、真实稳健的财务状况以及适当的保安措施,则可申请成为“认可营运商”,在欧盟各国皆可享受简化清关待遇及较轻的海关管制。在报关、缴纳进口税等手续完成且进口商品符合安全、卫生及环保相关标准情况下,商品可在欧盟自由流通。
原则上讲,进口商品在荷兰海关保税仓库内暂存,期间可免缴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进口商品如处于荷兰海关监管下运输,在到达最终消费地前可不缴纳关税和增值税,这可以为进口商节省现金流。此外,荷兰海关还出台了针对进出口货物加工的相关支持政策,如原料或半成品进入欧盟境内进行加工后再出口,可免缴进口关税、增值税或享受退税(IPR);海关监管下的商品出口非欧盟国家,或在欧盟外进行加工、修理后并再次进入欧盟,可申请关税减免或零关税(OPR);进口产品如申请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加工(PCC),可暂时免缴进口关税,之后按制成品税率缴纳关税,该政策对制药、医疗和信息通讯等行业尤其有益,通常其原料(或零部件)进口关税较高,而制成品的关税较低或免征关税。相关政策详情请咨询荷兰海关或专业机构。
在关税方面,荷兰受欧盟统一关税规定的管辖,并服从欧盟的各种贸易安排。关于各类产品进口关税,请查阅欧盟TARIC数据库: 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2/taric/taric_consultation.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