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跨境电商企业香港设壳公司偷税被罚816万!

发布日期:2022-03-10 10:36

前段时间,深圳税务局公布了一起企业偷漏税事件,深圳某公司通过在香港设立空壳公司和开立银行账户,隐瞒收入,构成偷漏税,被深圳税务局罚款共计816万元。

罚款详情:该公司通过在香港设立空壳公司和开立银行账户收取境外机构业务款,隐瞒收入1740万元,最终该公司被追缴2014年1月至2021年3月的偷税税款,总计为321万元,还被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321万元,被追缴的税款+罚款共计643万元。

该公司不仅通过香港公司隐匿收入偷逃税款,还利用个人账户给员工发放奖金及劳务报酬款项,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终该公司被追缴2014年1月至2021年3月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项为69.2万元,还被处少缴税款1.5倍的罚款103.9万元,被追缴的税款+罚款共计173万元。


公告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深税稽罚告(2021)150号 

深圳市维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6990996648):

我局拟对你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华社区红荔西路7002号第一世界广场B座28B)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1、你公司2015年1月至2021年3月,通过在香港设立空壳公司和开立银行账户(香港恒生银行390—574697—883)、收取境外机构支付的业务款,隐瞒收入17,441,041.40元,未申报纳税,违反《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143,257.49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650,890.00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492,367.49元。

2.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492,367.49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9,297.23元、教育费附加17,688.67元、地方教育附加11,792.58元。


(二)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你公司2014年1月至2021年3月通过个人账户向员工发放补贴合计2,227,537.10元,通过公司账户以报销费用等方式向员工发放补贴合计1,107,387.51元,未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导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99,452.17元。

2、你公司2014年1月至2021年3月度通过个人账户向员工发放一次性奖金1,157,017.00元,通过公司账户向员工发放一次性奖金合计99,0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导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4,879.35元。

3、你公司2014年1月至2021年3月通过公司账户向吴穹、张伟等公司兼职人员支付劳务报酬,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导致少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138,524.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92,856.27元。经我局责令后,你公司截止2021年9月29日未补代扣代缴上述个人所得税692,856.27元。



(三)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你公司2014年至2020年,(香港恒生银行390—574697—883),隐瞒收入17,159,575.41元,未申报纳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你公司2014年至2020年应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8,892.15元、教育费附加17,515.04元、地方教育附加11,676.8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准予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8,084.00元。

3、对于你公司2014年至2020年通过个人账户支付的员工补贴2,227,537.10元、员工差旅费用500,838.73元、员工年终奖金1,067,01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准予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795,392.8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的规定,你公司2014年至202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686,315.75元。

(四)证据指向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香港恒生银行账户(账号:390-574697-883)2016年3月至2021年3月银行对账单、你公司现金及银行电子账、维泰(中国)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电子账;2014年至2020年工资表;你公司财务负责人朱育梅询问笔录等等。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2014年1月至2021年3月,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增值税492,367.4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297.23元、企业所得税2,686,315.75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偷税税款合计总额3,217,980.47元,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3,217,980.4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2014年1月至2021年3月代扣代缴义务发生当期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692,856.27元1.5倍的罚款1,039,284.41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请走跨境合规之路--ODI

很多企业通过香港壳公司来搭建境外架构,但很多拥有的是不合规的境外壳公司。开展境外投资活动要符合合规要求,境外投资备案(ODI备案)是国内企业的境外投资合法途径之一。

境外投资备案就是我们国内企业投资境外企业时,不论是新设公司、新建项目还是并购股权,只要涉及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等,就需要进行ODI备案。如果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还需要实行核准管理。

根据相关法规,境内的非国有企业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或并购交易,需获得商务部门境外投资行为的核准、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银行外汇登记三大环节(涉及到国资的企业还要获得国资委的批复)。

目前很多公司如上面案例所述,利用香港壳公司“节税”,但通过这样的方式用香港公司收付款是不合规的,不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

这类公司存在的风险是非常大的,一旦被税务稽查,所需要承担的不合规成本会比走合规流程大得多!

随着国家对于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监管纳入以及金税四期的税务系统完善,很多涉及到跨境贸易的企业,存在境外公司收款且不回国申报的行为直接给公司的发展带来巨大的风险,且不说别的,单说报关出口的商品价值与内地企业的年度营收严重偏离这一点就足矣让监管部门有理由相信,企业存在漏报的行为。

所以海外公司的管理再也不是简简单单的注册完用于收款就可以安枕无忧的时代了。


钮信融小提示:

外贸人,一定要合理、合规、合法!做好税审报告,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综合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外贸圈、公开信息、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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