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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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4-28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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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韩国的催收法律
1,民事诉讼法
(1)管辖。也就是说,要先解决管辖法院的问题。如果存在多个符合 条件的管辖法院,应挑选对自己最有利的法院。
具体介绍如下:
以被告的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在韩国进行的绝大多数民事诉讼是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来管辖。若被告 是法人,则由其主要事务所或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拥有管辖权。原告确 定被告的住所地之后,将诉状提交到管辖该住所地的地方法院即可。
以原告住所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以金钱支付为目的的诉讼,原告住所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中 相当多的案件都是跟金钱支付有关的。比如,借款纠纷、工资纠纷、房 屋保证金纠纷、交通事故或工伤引起的损害赔偿金纠纷等。这个制度对 原告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制度。因为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同且距离很远 的情况下(虽然韩国不大),如果原告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诉讼,时间和费用上的成本将会大幅增加。原告是到被告的主场作战,在地利上 明显处于劣势。
(2)韩国的民事诉讼是几审终审制? 韩国的民事诉讼是三审终审制。一般民事案件的一审是由地方法院的独 任庭或合议庭审理。独任庭审理的民事案件(除诉讼标的额超过 8,000 万韩元的案件)的二审是由该地方法院的合议庭审理,其三审是大法院 审理。合议庭审理的民事案件的二审是由高等法院审理,其三审也是大 法院审理。 在韩国的民事诉讼中,一审和二审程序既审理案件事实又审理法律适用 问题。但是,三审程序只审查原判决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另外,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当庭陈述自己的意见、提交证 据并质询证人,但是三审中没有上述庭审程序,当事人只有提交上告状 和上告理由书的权利,在三审中即便发现了对自己有利的新证据或证人, 也不能提交给法院。
(3)韩国民事诉讼的审限时长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一审的审理期 限是自立案之日起 6 个月,二审的审理期限是立案之日起 3 个月。但是, 韩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在实务中,韩国民事诉讼的一审程序所需的期限一般是 8~12 个月,二审所需的审理期限是 6~8 个月。三审是由大法院审理的,因此审理期 限较长。如果涉及到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则大法院的审理期限将 会很长。韩国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长的主要原因是,很多时间都花费在 没完没了的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上。
(4)韩国的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 有,同中国民事诉讼法一样,需要原告提供担保。
2,破产法律
(1)中国债权人的地位 根据《韩国债务人重整及破产法》,对适用于该法律的外国人或外国法 人与韩国国民或韩国法人享受同等的地位。就是说,中国债权人参与韩 进海运破产程序中享有与韩国债权人同样的权利义务,适用的是国民待遇。
(2)债权申报 债权人在重整程序阶段已经申报过债权的,不用再次申报破产债权, 重整程序上已申报的债权及其异议后通过核查裁判确认的债权都在破 产程序中自动承认。不过实务中,虽然在重整程序已申报过,在破产程 序中还是再次申报以确保债权的安全。破产财产的留置权人、质权人、抵押权人等担保权人,可以不管破 产程序的规定随时行使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这种权利叫做别除权。别 除权人需要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担保债权额及其债权发生的原因,行使别 除权后未能清偿的余额列入破产债权。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债权核查日之前申报的债权,如果破产管理人及 其他破产债权人没有异议,在核查日可以核查。但是,对于有异议的债 权或过核查日以后才申报的债权,得通过特别核查日来进行核查。尽管 实务中破产管理人及其它债权人一般不会对过期申报债权提出异议,但 是债权人得承担核查的费用,因此不要过期申报。
(3)文书送达与语言 对不在韩国居住的外国债权人的送达,送达地为他们申报的住所。 如果法院不清楚送达地的话,在法院自己的网站上公布,视为送达。因 此申报正确住所是非常重要的。 韩国法院程序都用韩文进行,包括韩国法院的开始破产裁定,此后的各 种公告及送达文书均用韩文来写。债权人提交给法院的外国文书应该通 过领事确认或海牙认证。因中国不是《海牙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 的公约》的成员国,中国债权人如向韩国法院提交中国公文或公证文书, 首先应得到中国外交部的确认,再到韩国驻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进行领 事确认,最后翻译成韩文。
(4)破产财产的分配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如税金、工资等的债权应该优先和随时清偿,清 偿后有余额的话可以分配,若没有余额或还不够清偿的话破产程序即告终止。
二、诉讼时效
①卖方直接是生产商: 3 年
②一般商业贸易案件:5 年,但如果中间有起诉判决,时效延长至 10 年
③个人贷款: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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